案例:吕某,张某等5人,家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镇。5人分别在2010年8月、2012年9月入职温州某建设 工程公司,约定日工资标准130元,月工资标准3900元,但未签订劳动合同。2014年5月,公司因生产制度调整,决定解除与吕某等5人的事实劳动关 系,吕某等5人同意解除,但公司不愿支付经济补偿。
5月5日,吕某到庐江县司法局龙桥司法所申请法律援助,司法所工作人员先行调解,双方达成调解协议:公司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吕某等5人分 别支付支付经济补偿15600元、7800元,至6月13日,相关款项已支付完毕,吕某等5人向龙桥司法所赠送锦旗,表示感谢。
点评: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,涉及事实劳动关系问题。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四条规定: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。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,可以协商一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,用人单 位应当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七条规定: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,每满一年支 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,按一年计算;不满六个月的,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另外提醒用人单位,应及时与劳动 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修改后的《劳动合同法》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: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 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,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自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