案情分析:
1、 单位制度不完善,监管缺失是铸成张某某和易某某受贿犯罪的客观因素。本案中的张某某和易某某隶属于同一部门,各自分别犯罪的同时,还沆瀣一气,互相介绍收 受好处费。从涉案金额来看,两名被告分别多次受贿,每次受贿金额大多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。从时间跨度来看,两名被告从初次实施犯罪到案发被 捕,分别经历了4年到7年的时间。
2、 法律意识淡薄是张某某和易某某受贿犯罪的主观原因。两名被告都是国家公务人员,具有大专以上文凭。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国家公务人员,理应熟悉并遵守我国相 关法律、法规,并拥有防腐拒变的相应能力,但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他们却置视党纪国法而不顾,把手中的权力,作为摄取钱财的工具,心存“不捞白不捞、你捞我 也捞”的心态,屡次以身试法。如果两人能严于律己,遵纪守法,不会如此轻易的堕入犯罪的泥沼;如果在一方介绍受贿的时候,另一方能适时地加以劝诫和制止, 俩人最终也不会身陷囹圄,抱憾终生。
3、 商品经济和人情社会的影响是张某某和易某某受贿犯罪的诱因。一个不起眼的渣土运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把手中的“小权”运用得淋漓尽致,中饱私囊令人发 指。应当承认与社会不良风气影响有关,一些不法经营者在和政府相关部门打交道的时候,抱着“花点钱,省点事,好办事”的心态,选择给予好处费的方式向管理 者拉关系、套近乎以实现自身的利益。一些意志薄弱者经不起诱惑,从第一次收受好处心跳、到第二次坦然,发展到不给好处不正常,是非关系模糊了,道德法律底 线突破了,直至锒铛入狱,悔之晚矣。
预防对策:
通 过这两起案例不难看出,作为职务犯罪表现形式的受贿罪,其行为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,犯罪比较容易得逞,且每次犯罪的得逞都会进一步助长其犯罪心理。犯罪分 子实施的犯罪行为,从一方面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,扰乱了经济运行中公正、平等的机制,而更严重的,在于对人的精神危害和对社会风气的毒化。另一方 面,受贿行为破坏了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廉洁性,毁坏了广大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。
鉴于受贿行为的危害性,在了解受贿罪发生的思想根源和社会根源的前提下,为了有效预防受贿罪的发生,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:
一、 扎牢法律制度的笼子。我国目前有关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很多,但仍存在不少漏洞,这就为相关国家公务人员人员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。为了 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,有必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,通过法律的警示作用,震慑职务犯罪,使人不敢踏越法律底线。
二、强化法制教育。警钟长鸣,算好政治账、亲情账、经济账和犯罪成本账,引导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和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和权力观,使人不愿踏越法律底线。
三、建立健全监督体系。“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”,要做到,公务行为规范化、公开化,尽力扩大职务行为的透明度,细化工作规范,完善监督机制,堵塞漏洞,使人不能踏越法律底线。